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不断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简称“十项准则”)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广大教师践行职业行为准则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教师工作部特推出师德教育之警示案例专栏,通过梳理教育部公开曝光的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以案明理,以案释规,帮助大家更加准确地理解把握“十项准则”,树牢师德规范,坚守行为底线,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楷模。
警示案例
案例
湖南文理学院教师刘某某私自收取并侵占学生费用问题。刘某某利用担任文史与法学学院学工办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的便利,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方式,私自收取并侵占该校学生学杂费和班费共计77万余元。学校将刘某某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刘某某执行刑事拘留。
案例分析
由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
刘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第九项规定。
我们再来看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法律解释: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结果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给予刘某某开除党籍、免职等处分,根据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的处理结论,依法依规给予进一步处理。
反思与感悟
刘某某的失德行为,其自身的法制观念淡薄是重要原因之一。刘某某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罔顾法律法规,放松自我修养,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严重扭曲,触犯了刑法,违背了教育法规,最终走上了违法乱纪犯罪的道路,将自己送进了铁窗,严重损害了教师群体的形象。
以下是关于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一些内容,希望对广大教师起到警示作用:
挪用公款罪的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贪污罪的刑法条文
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刑法对“贪污”“挪用公款”行为划出红线,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不管是身处教学一线还是从事教育管理,广大教师要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提升自己的法律素质,加强法制观念的习得和养成,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切实提高依法执教、依法治校的水平。
贪污、挪用公款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以下“严禁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也提醒广大教师注意。
“师者,人之模范也。”若要育人,先要律己。教师的职业特性,决定了合格的老师必须首先在道德上率先垂范。作为教师,如果身在课堂却心在商场或官场,在金钱、物欲、名利同人格的较量中把握不住自己,在是非、曲直、善恶、义利、得失等方面出现偏差,如何能担负起立德树人的重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