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合作,提升教学科研水平,依照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选派教师访学研修应在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秩序的基础上,坚持按需选派、学用一致、签约派出、严格考核、违约赔偿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
第二章 访学研修类型
第三条 公派访学研修项目
(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项目(含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地方合作项目等);
(二)国家各渠道支持的其他项目(含福建省政府、福建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
(三)学校资助项目(含学校、教学科研单位共同资助);
(四)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四条 自费访学研修项目
学校鼓励教师以科研项目合作等自费方式到国(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访学研修。
第三章 选派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业务素质,遵纪守法,身心健康,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并愿意按本规定履行学成回校服务协议。
第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项目或国家各渠道支持的其他项目,按项目选派条件办理。
第七条 学校资助及个人自费项目可适当放宽年龄及外语水平限制。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专项培训,达到合格(成绩有效期两年),或通过TOEFL、IELTS、PETS、WSK、BFT等外语水平考试,或近10年内曾在申请进修语种国家留学或工作1年以上。
第八条 申请国内访学研修的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九条 宝琛人才计划和教学名师,参加省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获奖教师,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并结合课题进行具有实质性合作研究的教师为重点选派对象。
第十条 教学科研人员应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申报各类访学研修,辅导员应满四年以上,其他人员应满两年以上。
第十一条 研修期满后再次申请原则上应返校工作达到两年以上且每位教师获得学校资助项目不超过两次。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按学校当年所发通知要求,由教师提出个人申请,填写《福建师范大学访学研修申请表》,初步明确访学研修计划、地点。
第十三条 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者的访学研修计划与学科发展、人才建设目标的一致性进行论证,制定选派计划。应充分听取学科(专业)带头人的意见,将申请者访学研修项目提交给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评审推荐,并由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认。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教师工作部(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研究决定。国家公派的赴国(境)外访学研修项目须经选派部门批复;学校资助及个人自费的访学研修项目由教师工作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并报分管校领导决定;国内访学研修项目由教师工作部(处)审批。
第十六条 办理手续。教师工作部(处)根据上级批复意见及有关规定办理访学相关手续。
第五章 期限及人数
第十七条 访学研修期限为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含12个月)。
第十八条 国家公派项目的期限及人数以选派部门批复为准;学校资助的赴国(境)外访学研修项目每年理工类学院至少遴选2名人选、人文社科类学院1名人选。国内访学研修项目按需选派。
第六章 资助及待遇
第十九条 国家公派赴国(境)外各类访学研修项目,在访学期限内,学校在原有资助项目的基础上按照核定的标准一次性补齐。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申请国家公派的资助项目,校外经费足额资助的留学研修人员,回校后可以项目方式向学校申请留学回国人员科研资助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助的国(境)外访学研修人员,经费支持项目包括实报实销签证费、出境往返一趟旅费,住宿费、日常生活补贴费的标准原则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有关资助规定的国(境)外访学研修人员,凭访学邀请函,按照规定缴纳1-3万元的保证金后,可向学校申请预借资助经费;国内访学研修费用由访学人员先行垫付;访学人员访学结束并返校工作后,凭访学相关证明材料及合法票据正式报销,学校向国(境)外访学人员返还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派国(境)外访学研修人员,如需延期的需提前三个月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内的所有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国(境)外访学研修人员参加出国留学外语培训(WSK、BFT等),其中参加本校培训且考试一次性通过者,凭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销培训费。
第二十五条 国内访学研修期间的住宿费按就读学校住宿标准每学年予以实报实销(不超过2000元),并按财务有关规定每学期予以报销往返一趟差旅费,学成返校后报销。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助的国内访学研修人员,学校重点建设的高峰高原学科及新设专业,教师课程研修培养费由学校全额资助;应用文科、工科、实验技术、教师教育课程教师实践研修费用,学校资助三分之二,最高不超过1万元,所在单位资助三分之一;其他各类访学研修者,学校资助研修费用的三分之二,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七条 访学研修期间(12个月以内),访学人员的工资待遇等正常发放,若申请脱产延期访学超过一年的,工资等予以代存,待其回校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返还。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追回已资助费用:
(一)在访学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长访学研修期限或逾期不归。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九条 国家公派赴国(境)外访学研修人员应按项目要求按时成行;学校资助国(境)内外访学研修人员应在学校审批公示结束后一年半内成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成行的,取消本次访学研修资格。
第三十条 访学研修人员出访前一周应到教师工作部(处)办理手续,与学校签订访学研修协议书和计划生育承诺书,明确访学研修研究任务和目标。
第三十一条 访学研修人员应按时完成以下任务要求:
(一)教师在到达访学研修地点后一周内应及时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与所在单位联系,每个月定期向所在教学科研单位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访学研修人员回校时,应由合作导师或研修机构给予签署课题鉴定或提交进修总结情况,在回校两周之内递交所在单位和教师工作处备案,并在回校一个月内召开一场学术报告会;
(三)访学研修时间为一年(含一年)及以上的人员,回校报到后两年内,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1篇被SCI、SSCI、CSSCI收录的与本次访学内容相关的论文,按规定署名“福建师范大学”。
第三十二条 访学研修人员派出前,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其进行行前特别是外事纪律教育,提出明确的访学研修目标要求;访学研修期间,访学研修人员须定期向其所在单位提交研修报告及合作者鉴定;所在单位要加强与访学研修人员的联系与沟通,及时跟踪掌握其在外情况并做好审核工作;各单位对未按要求提交报告或审核中发现有较大问题者,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教师工作处及学校有关部门。对访学研修人员的考勤由所在单位负责,并在上报的考勤表中做好写实性记录。
第三十三条 在规定的访学研修期间,访学研修人员可申请参加学校岗位聘任。
第八章 追加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访学研修返校工作追加的服务期:
(一)公派访学研修12个月(及以上)的为五年;访学研修6个月的为三年;
(二)自费访学研修12个月(及以上)的为二年;访学研修6个月的为一年;
第三十五条 若返校服务期未满提出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应向学校支付违约补偿金,补偿金计算方法为:(学校为其访学期间提供的工资待遇+访学有关费用+5000元/年×应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所缺服务年限。延期脱产一年相应追回三年服务期。若访学研修之前与学校签约服务期未满的,访学返校后工作服务期为未满服务年限与上述相应服务年限之和;若不同类型的访学交替进行,访学返校后的工作服务期限为各类型的未满服务期限之和。
第三十六条 访学人员在规定访学研修期限结束后,1个月以内(含1个月)未返校上岗工作者,停止享受任何工资待遇;超过1个月者,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可单方面解除其聘用合同,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福建师范大学选派教师赴国(境)外留学研修项目管理办法》(闽师人字〔2013〕2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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