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员工学历学位进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9-11-27浏览次数:1065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管理教职员工学历学位进修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按需择优派遣。各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或工作需要,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制定本单位教职员工学历学位进修规划,有计划地选派。应优先选派工作业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能在未来学科专业建设中担当重任的中青年教职员工进行学历学位进修。

第二条 严格考核评估。考核评估贯穿于学历学位进修工作全过程,既注重进修前的选拔考核,又注重进修中的跟踪考察,更注重进修后的实效评估。

第二章  进修类别、适用对象、资格条件

第三条 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含短期脱产)。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以及经过学校统一招聘实行人事代理人员。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须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辅导员须满四年以上、其他人员满两年以上方可申报学历学位进修。

第六条 学历学位进修专业应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求。

第七条 申请学历学位进修的教职员工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师德师风,安心本职工作,身心健康。

第三章  选派程序

第八条 制定选派计划。学校每年定期发布学历学位进修及进修延期申请的通知

第九条 拟参加学历学位进修的教职员工须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员工在职学历学位进修申请表》,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机关部处会议研究审核。

第十条 教师工作部(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教学科研人员,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核辅导员,组织部负责审核科级及以上干部;审批通过后方可报名参加学历学位进修,未经学校同意自行参加各类学历学位进修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获得学历学位进修资格的教职员工须与学校及所在单位签订进修协议;未签订协议者,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学位学历进修时间的教职员工,应提前三个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单位及教师工作部(处)提出延期申请;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员工学位学历进修延期申请表》,审核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

第四章  进修管理

第十三条 个人学历学位进修的培养费、住宿费和往返学校的差旅费由个人自理,学校不给予资助;教学科研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可以申请一定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原已完善相关手续且在2013年(含2013年)以前攻读博士及以下学历学位人员,按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学历学位进修期间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在学制以内脱产进修时间一年以上的,工资予以代存(生活困难者可申请发放一定额度的工资作为生活费);在学制以外需脱产延期半年的,给予发放档案工资及基本工资;若继续申请脱产延期的,工资予以代存,待其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返还。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参加各类在职学历学位进修,期满后须返校服务,服务期从学成返校工作后开始计算,获得硕士学历学位后追加三年服务期,获得博士学历学位后追加五年服务期。

第十六条 学历学位进修的教职员工所学专业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凡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更改专业、更改进修期限、更改学习形式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中途退学、无法完成学历学位进修任务,或擅自更改定向委培单位,或期满毕业后未按期回校的教职员工,或回校服务期未满提出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等,应向学校支付违约补偿金(退还脱产进修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津贴等,并交纳每年5000元的服务期违约金)。


第五章  考核登记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返校后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员工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档案等,并将上述材料交教师工作部(处)备案,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奖惩、继续教育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年内,以第一或通讯作者(下同)发表2篇被SCISSCICSSCI收录的与博士在学期间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辅导员及其他非教学科研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年内,发表1篇被SCISSCICSSCI收录的与所从事岗位相关的论文,并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十条 攻读硕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员工,在获得硕士学位两年内,在本学科专业杂志上发表1篇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学历学位进修期限内,无特殊情况未获得学位的教职员工,三年内不得申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及任何形式的培训进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在职进修规定》(闽师人〔2013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8年10月10印发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