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教育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1浏览次数:1388

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专业技术人员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我校继续教育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要求: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校从事教学、科研、教辅、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必须接受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时长

每年累计学习的时间不少于90学时(15天)。

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

1.参加福建省青年干部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并获得证书(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外语中级证书);

2.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类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获得证书;

3.参加国家教育部和省教委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班学习,如,参加“五大生”、自学考试和硕士、博士学习等并当年取得两科以上合格成绩,可折算为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取得毕业证书可折算三年;

4.在省级以上有国内统一刊号刊物发表专业论文,字数在3000字以上(限第一、二作者);

5.在国际性、全国性或部、省级以上单位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须提供证明);

6.出版个人专著或参加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已正式出版的教材,字数在3万字以上;

7.专业技术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市(地、厅)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及相应等级奖励;

8.课题、科研成果获得专利(要已揭题、提供专利证书);

9.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已投产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

10.经市(地、市)级以上部门鉴定的科技攻关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前三名);

11.主讲由市(地、厅)级以上单位举办的专题讲座、学术报告6学时以上;

12.发表译文10000汉字以上;

13.各类短期学习、进修、培训等,要培训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和学时数(一天按6学时计算)。

(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同完成聘任期内(4年)继续教育学时:

1.全脱产学习、进修、培训一年以上并经考核、考试合格;

2.获得国家重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合作奖、自然科学基金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须提供获奖证书)。

四、继续教育认证

需要认证的教职工,请携带继续教育证书及学时证明材料(无继续教育证书的请携带一寸彩照),到教师工作处(旗山行政行大楼810)进行审核认证。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工作处

201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