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确保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效性

发布时间:2018-05-10浏览次数:440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应该是师德师风。师德师风建设应该是每一所学校常抓不懈的工作,既要有严格制度规定,也要有日常教育督导。要引导教师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今天推送的是马克思主义学院廖志诚教授的《以制度确保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效性》一文,感谢廖老师授权,欢迎各位老师不吝赐稿!


廖志诚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师德师风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他在2014年教师节同北京师范大学师生代表座谈时说:“一个人遇到好教师是人生的幸运,一个学校拥有好教师是学校的光荣,一个民族源源不断涌现出一批又一批好教师则是民族的希望。”在2016年的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他明确要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在十九大报告中,他强调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和十九大精神,前不久刚刚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对新时代我国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其中,“突出师德”成为了五大原则之一。

党中央如此重视师德师风建设,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教师作为一种专门的职业,承担着传播人类文明、开发人类智能、塑造人类灵魂的神圣职责,与其它职业相比,它是一个高起点、高标准、高素质和高境界的特殊职业。在道德意识上,教师道德比其它职业道德有更高的要求。正如捷克大教育家夸美纽斯说:“教师应该是道德卓异的人物。”我国著名教育家徐特立也说:“做人民教师的人,他的思想品质好坏,也就格外显得重要。”在道德行为上,教师道德比其它职业道德有着更突出的示范性。汉代著名思想家杨雄说:“师者,人之模范也。”教师道德风范和言行举止对正处在“三观”成型时期的青少年学生具有强大的示范效应,叶圣陶先生说过,一个学校的教师能为人师表,有好的品质,就会影响和带动学生,使整个学校形成好的校风。在道德影响上,教师道德比其它职业道德更广泛、更深远。“教育是人与人心灵上最微妙的相互接触”,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关系到学生心灵的塑造,影响一个人的学生时代,而且影响他的一生,进而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前途和命运。总而言之,无论是对个人成长还是社会发展抑或是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都与师德师风密不可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势所必然。

正是由于教师所担当的社会角色相当特殊,承载的社会责任又十分厚重,教师的职业道德相对于其他职业而言又具有更加重要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意义,而这也意味着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和现象更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也承担着更大的社会风险和社会代价。若要从根本上改善甚至杜绝这一现象,形成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是关键。机制是在制度的长期作用中逐渐形成的,制度的建立是形成机制的基础,因此,若要形成长期有效的师德师风建设机制,师德制度的建立是其得以实现的必备要素。正如52日,习近平总书记同北京大学师生座谈时所说:“师德师风建设应该是每一所学校常抓不懈的工作,既要有严格制度规定,也要有日常教育督导”。

在以往的师德建设轨迹当中,教师自身的道德修养和道德自律是我们强调的重点,可以说过去我们主要针对的是教师个体的伦理道德。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和教育等各方面的环境变化,这样的个体伦理道德身处复杂的社会环境,面对各种经济政治利益的诱惑,其非强制性、主体性特征使得教师个体的道德行为无法得到强有力的约束和规范,因而,教师师德失范的行为和现象也日益增多。道德不仅需要内心的趋从,同时也需要制度的关怀,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就表现在制度的作用使复杂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解决,制度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在利益冲突面前,如果没有制度,道德自律本身是无法巩固和维持的。所以,在当前环境和条件下,师德建设不能仅仅依靠教师的个人修养和自律,不能仅仅依靠他们的内心信念维持和支撑,必须落实到制度上,用制度来保障师德。

建立师德制度就应当在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上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出台具有法律保障的规范政策,若是迫切需要建立的制度还没有建立,已经颁布出台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则很容易造成教师的思想、行为上的困惑和混乱。从横向来看,建立师德制度需要考虑不同层面上的不同现实问题和需求,各地区应当在遵照国家颁布的基本制度规范的大前提下,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出更加符合本地区特色的相关制度;从纵向来看,建立师德制度应根据各系统性环节的不同特点来建立和完善符合其特点的相对应的各环节师德制度,以此形成一个闭合的、无缝的、完整的制度循环系统,对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形成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例如,师德建设包括许多不同的环节,如教育培训、宣传示范、评价考核等等,若是只建立教育培训制度,没有宣传示范制度,或是只有评价考核制度却没有监督惩处制度,那么这些制度最终也只能成为形式上的摆设和空洞,无法起到确实的效果。

总之,我们必须用师德制度的权威性、直接性、确定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来弥补教师个体职业道德的缺陷和不足,来促进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改善,形成师德长效机制,提高师德建设的实效。